| 关于在拉鲁农贸市场为农牧民搭建农畜产品销售平台的实施方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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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9-27 17:48 文章来源:尼木县发改委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为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,解决农牧民“卖难”问题,引导农牧民适应市场,有组织地进入市场,搞活农牧产品流通,促进农牧民增收,根据2007年9月7日拉萨市商务局召开的“关于在市区各大农贸市场为农牧民搭建农畜产品销售平台的方案”会议精神及相关要求,我县将在拉鲁农贸市场为农牧民搭建农畜产品销售平台。根据县政府指示,我委制定实施方案如下:
一、指导思想
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牢固树立为“三 农”服务,为基层服务,为农牧民服务的思想意识,坚持把不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作为提高农牧民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,用市场指导和调解农牧生产,促进农畜产品流通和农牧民增收。
二、目标和任务
以拉鲁农贸市场作为我县农畜产品的主要集散渠道,将本县优势农畜产品产区和拉鲁农贸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有机结合,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购销,引导农牧民直接进入市场逐渐培养和增强农牧民的市场意识,解决农畜产品“卖难”问题,实现农畜产品顺利进入流通领域、农牧民群众增收的双赢局面。
三、相关政策措施
(一)、免除10个摊位的租赁费用及水电、卫生管理费等一切费用;
(二)、严禁将摊位转让、转租,严禁假冒农牧民进入市场,否则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收回摊位;
(三)、农牧民接手摊位后,应立即进行农畜产品销售,不得长期空置摊位,摊位闲置四个月以上的,将予以收回;
(四)、我县10个摊位的经营者实行属地管理,即由经营者所在乡镇政府进行管理,经营者若发生打架斗殴等任何行为、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事故,均由乡镇政府负责处理并全部承担相应责任。
(五)、农牧民在农贸市场的农畜产品经营由市、县商务主管理部门管理,若违反本方案第四项“经营管理相关制度”规定,将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全权进行处理,并上报市商务主管理部门。
四、经营管理相关制度
(一)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1、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;
2、在指定区域经营,不得乱设摊点、场外交易;
3、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;
4、保证销售的农畜产品质量,不得销售过期的、变质的不合格产品,不得销售政府禁止销售的产品;
5、遵守交易规则和习惯,文明经商;
6、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、产品质量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义务。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(二)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
1、假冒伪劣或者过期、失效、变质的产品;
2、法律、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;
3、病死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、水产品;
4、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、水果;
5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、检疫而未检验、检疫或者伪造检验、检疫证明的产品;
6、法律、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。
(三) 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
1、强买强卖,骗买骗卖,欺行霸市;
2、垄断货源,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;
3、掺杂、掺假、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;
4、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;
5、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;
6、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(四) 法律责任
1、非法侵占、破坏农贸市场场地、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,责令改正,赔偿损失,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;
2、擅自出租、转让摊位,责令改正,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;
五、具体措施
1、特色农畜产品上报
根据各乡(镇)上报特色农畜产品,进行实地考察。对产量丰富、货源充足的农畜产品进行扶持,列为尼木县上报拉萨市商务局农牧民自产自销农畜产品,从各乡(镇)上报农畜产品中挑选10种上报市商务局。
2、政府引导销售
市商务局分配我县拉鲁农贸市场10个摊位,据此我委按照县政府安排,与拉鲁农贸市场管理部门联系,引导农牧民进入拉鲁农贸市场,对摊位进行分配,悬挂“拉萨市农牧民自产自销农畜产品”标识,并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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